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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06-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4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 6 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核定征收范围、核定条件、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等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沿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严格规范核定征收条件和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未纳入征税范围。
  《公告》明确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采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告》明确了全省各地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稳定,《公告》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规定”。
  三、施行时间
  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告》自2020年8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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