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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5-05-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宁地税发〔2005〕102号
各有关区县,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房产部门。房产部门将此内容计入房屋交易相关税收联系单中。新批准住宅区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定期提供。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条款废止】
  二、关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1、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条款废止】
  2、房产部门在房产交易取件环节前开具《房屋交易地税联系单》交房产转让人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到地税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房产部门审核发票后向房产交易买方发放产权证件。
  三、关于契税的有关规定
  1、凡2005年6月1日前已按房产交易现行规定,经房产管理部门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收件受理的房屋买卖,契税缴纳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精神,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纳税时,须持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发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交易契税联系单》到指定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3、契税征收机关依据《房屋交易契税联系单》上注明的容积率、房屋所属区域、单套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进行纳税鉴定。
  四、开发企业、中介公司或卖房人在与买受人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时,有义务提醒买受人对实测(际)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可能增加当事人纳税总额的后果并对其产生的后果做好相关约定。
  五、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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