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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1998-10-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宁地税发〔1998〕25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4款废止
市地税各分局、县局,各区、县国土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转让过程中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规范我市土地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部门”)与南京市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由国土部门进行代征全市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收。为了搞好代征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代征税种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发放土地使用证时的印花税。
  二、代征环节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土地转让合同确认的环节代
  征;
  2.印花税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代征。
  三、税款计算
  1.营业税: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5%计算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款乘以7%计算征收,
  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款乘以4%计算征收;
  3.印花税:每个土地使用证按5元贴花;
  4.土地增值税:暂按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精神和 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中“其它类”中1%预征率计算征收,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1%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四、税款解缴及资料
  国土部门应将代征的税款于次月十日内解缴到地税部门,并将代征代缴报告表、分户清册及土地等级分布情况、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也于次月十日内报送地税部门。
  五、其他
  1.纳税人足额缴纳有关税收后,国土部门才能办理有关土地过户手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对没有足额缴纳有关税收的纳税人,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交易过户手续,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2.国土部门在代征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和地税部门联系,以便妥善解决。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收的纳税人,必须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国土部门凭地税部门的减免税批复免征有关税收。
  3.地税部门应定期对国土部门的代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指导。
  4.地税部门对国土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国土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或随意公开。
  5.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土地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共同搞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
  六、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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