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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11-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五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问: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情况,调整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类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问: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幅度多大?
  答: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4%下调为2%,非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商品工业厂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6%调整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不变,即: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商品工业厂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问:《公告》规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之后,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类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执行本次公告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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