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政办〔2005〕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5]90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嵊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如下:
嵊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