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部分单位反映的在二手商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环节的涉税问题,对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采用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市局明确应严格落实税收政策,采取核实征收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
对于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商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应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执行,不予核定征收。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相关规定采用核实征收,不得擅自制定核定征收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商业用房(底商等)不属于住房,商业用房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