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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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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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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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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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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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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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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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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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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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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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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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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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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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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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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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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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或收入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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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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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期清算,地税机关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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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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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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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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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且无购房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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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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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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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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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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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地税部门意见(或市局直属和派出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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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纳税人名称”指土地增值税纳税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 “纳税人地址”指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纳税人为个人的指家庭住址;
3、 “经济类型”,企业纳税人按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个人纳税人填”房地产业”;
4、 “所属行业”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5、“纳税人适用的情形”对应“核定原因”所列七项,在符合条件的项目后填“是”;
6、“主管地税机关意见”一栏,主管地税机关具有核定征收鉴定权限的,填写 “经审核,确定你(单位)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没有审批权限的,填写“同意上报”;
“县(市、区局)地税部门意见(或市局直属和派出机构意见)” 填写“经审核,确定你单位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核) 号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名称或房地产坐落地址) 按确定的销售收入的 %(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你单位对核定征收事项有争议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