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3-12-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发〔1996〕063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
  二、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三、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我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率和预征办法。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