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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1-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人社局发〔2022〕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现就我市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和《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1号)规定,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1月2日
关于《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我市新出台文件,后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最迟补缴时限,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新政策出台后,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的最迟期限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和《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1号)规定,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1月后延至2023年底;最迟补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5月后延至2023年底。阶段性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缓缴单位能否提前一次性或分期、分批补缴?
  答:缓缴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四、补齐社会保险费前,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缓缴单位享受后延最迟补缴时限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缓缴单位的最迟补缴时限自动后延至2023年底,缓缴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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