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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2-11-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人社工发〔2022〕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查询等服务的快递从业人员,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参保方式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按规定直接为快递从业人员办理优先参保;在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或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参保单位办理优先参保手续时,持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和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增减明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层快递网点,可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本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中邮政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做好浮动费率调整工作。
  四、待遇享受
  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向参保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或快递从业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处理。
  五、经办服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对象范围,建立基层快递网点和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审核确认符合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及快递从业人员范围,审核结果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及注销、保费核定等业务的依据。
  市税务局按规定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市人社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简化优化工作程序,切实落实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全覆盖;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和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
  (二)压实企业责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加强工伤预防,规范企业用工,按规定及时为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对参保人员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市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将落实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并在行业内适时进行通报,指导督促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做好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鼓励将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人社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不断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切实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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