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地方社保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21-12-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人社发〔2021〕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