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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2003-11-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劳社〔2003〕294号
 
  为促进我市灵活就业的发展,切实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劳动就业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没有《养老保险手册》的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籍》)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手续。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手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记载缴费年限。
  二、用人单位招用有长期稳定雇用关系(雇用时间在7个月以上)的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如非全日制职工),经缴费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直接发给本人,由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直接发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0%,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低于社保执行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社保执行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三、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雇用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派遣工等)或者招用小时工的,可按月、按周或按日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支付标准为双方约定工资的10%,双方约定的月(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月(日、小时)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给灵活就业者本人的,应做好支付记录,支付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支付记录和签名确认的,视为未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职工标准缴费的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基数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申请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按月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人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缴费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街道劳动保险事务所负责办理退休和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
  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保险登记范围。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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