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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01-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人社〔2019〕17号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的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市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国家、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我市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给予适当的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待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二)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2019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700元(10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本次缴费标准及档次提高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办法不变。贫困人员在待遇申领时有缴费中断年限的,无需补缴也可以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尽快落实所需资金,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的城乡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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