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地方社保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9-06-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人社(2019)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二、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三、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
2019年6月6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