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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人社发〔2017〕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费基数,缴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一)计时工资,包括:
  l.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杜会保险、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
  l.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计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l.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
  l.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科研辅助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2.保健性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包括: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单位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伙食补贴、补助等)、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六)加班加点工资。
  (七)其他工资。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以上各类工资不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杜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八)其他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l.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3.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4.用人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通信费用(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
  5.用人单位给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6.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部分,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标推部分。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
  8.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9.用人单位支付给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的佣金扣除40%的展业成本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部分。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三、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一)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三)根据的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实物支出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四)企业支付给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缴费基数。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指由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针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待遇支出,但企业自行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待遇支出除外。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财产转让费、财产租赁费。
  〈七)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八)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九)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十)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人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一)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疔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二)支付绐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十八)未形成职工实际收入的企业食堂工作餐支出。
  (十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工货总额的项目。
  四、其他
  (一)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包括跨省经营的集团公司等企业职工,在本地分支机构工作,其职工工资按照以下原则计入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资关系在集团其他地区,工资由其他分支机构或总部支付的,其工资额不计入本地分支机的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地(且非母子公司关系),工资由其工作地机构实际发放的,其工资额计入其工作地机构工资总额,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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