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会计归集口径 |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见注1) |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
|
四级科目 |
五级科目 |
||
人员人工 |
工资薪金 |
第2行:工资、薪金 |
人员人工 |
津贴补贴 |
第3行:津贴、补贴 |
人员人工 |
|
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第4行: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人员人工 |
|
其他 |
—— |
人员人工(见注2) |
|
直接投入 |
材料、燃料和动力 |
第7行: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
直接投入 |
测试手段购置费 |
第8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直接投入 |
|
工装及检验费 |
第9行: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
直接投入 |
|
仪器设备维护费 |
第10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
直接投入 |
|
仪器设备租赁费 |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直接投入 |
|
其他 |
—— |
直接投入 |
|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仪器设备 |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长期待摊费用 |
第14行: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其他 |
—— |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设计费 |
设计制定费 |
第17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设计费 |
其他设计费用 |
第18行: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
设计费 |
|
装备调试费 |
—— |
第21行: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装备调试费 |
无形资产摊销 |
研发软件 |
第24行:研发软件 |
无形资产摊销 |
专利权 |
第25行:专利权 |
无形资产摊销 |
|
非专利发明(技术) |
第26行:非专利发明(技术) |
无形资产摊销 |
|
其他专用技术 |
第27行: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
无形资产摊销 |
|
其他费用(见注3) |
勘探现场试验费 |
第29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其他费用 |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
第31行: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
其他费用 |
|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
第33行: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其他费用 |
|
其他 |
—— |
其他费用 |
注1: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表。
注2:指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超过183天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的其他支出。
注3: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口径归集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委托方按表二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表二:
会计归集口径(三级科目) |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 |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
委托开发 |
按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按表一进行归集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见注4) |
注4: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
第十七条 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与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差额的收付,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表三:
会计归集口径(三级科目) |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 |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
。。。(注5) |
。。。 |
。。。 |
合作开发(注6) |
第34行:合作(集中)开发研发费收付额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 |
注5:合作方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研发费的,按表一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注6:合作方按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与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的研发费存在差额的,差额大于〇为企业支付的费用,用正数表示;差额小于〇为企业收到差额部分,用负数表示。
第十八条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可以按照集团公司的分摊表进行分摊,并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第十九条 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按规定以其实际发生额的50%,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备案时计算研发费比例的依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对于因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在财务核算上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一一对应归集研发费用的,可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建立辅助账归集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纳税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