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9   栏目:企业所得税

深地税发[2010]36号
 
各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通知》规定对2008年度有境外所得抵免的企业进行审核,如企业因为政策调整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补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申请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区局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纳税人。
  三、对居民企业在境外享受了减免税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需视同已缴税额进行抵免的,区局需要求企业提供在境外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资料。
  四、市局从2010年起,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档案(包括境外投资基本情况、当年境外所得(亏损)调查报告、可抵免所得税额证明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范围。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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