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10]18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掌握外市建筑企业在辖区内设立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以下简称项目部)的情况,督促项目部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由总机构出具的管理层级证明文件,并确定项目部所属管理机构的层级。
二、对项目部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将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项目部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提供管理层级证明文件的,应将其视为由外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所辖建筑企业在市外设立项目部的,各区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预分税款等事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