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6   栏目:企业所得税

深地税发[2010]18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掌握外市建筑企业在辖区内设立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以下简称项目部)的情况,督促项目部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由总机构出具的管理层级证明文件,并确定项目部所属管理机构的层级。
  二、对项目部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将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项目部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提供管理层级证明文件的,应将其视为由外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所辖建筑企业在市外设立项目部的,各区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预分税款等事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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