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0〕1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研究,现就市文物局所属文物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文物局系统资金上交与下拨税前列支问题。
为了解决文物古建筑维护的资金不足问题,市文物局每年经市财政局核定从部分文物事业单位的收益中集中统一使用的资金,各文物事业单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999年首都博物馆上交34万元,石刻艺术博物馆12万元,北京艺术博物馆12万元,古钟博物馆20万元,古代建筑博物馆10万元,古钱币展览馆6万元,正阳门管理处40万元,大觉寺管理处18万元,古建研究所15万元。
市文物局拨付给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可视为财政或上级单位拨付的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
二、鉴于北京市的文物古建筑维护和改造任务很重,为了解决其实际困难,同意市文物局事业单位从门票收入、展览收入、文物维修设计收入、文物修复复制收入和租赁收入中按5%—15%的比例提取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基金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上述规定在1999年度内执行,2000年及以后年度的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