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5-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国税函〔2009〕155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认定。
  二、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登记认定。
  三、符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相关材料。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国税函〔2009〕212号.DOC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