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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0-0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国税发〔2010〕7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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