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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2011-05-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国税发〔2011〕62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二、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各单位文书受理岗通过“文书受理—备案类文书—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将纳税人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扫描)CTAIS系统,并打印相应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鉴于25号公告发布后,相应的CTAIS和网站等系统需要进行改造和完善,在相应系统功能未完成改造前,对于按上述第一、二条要求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纳税人可先行进行纸质申报,税收管理员负责接收和保管纸质资料。待系统功能上线运行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税收管理员将相关资料交文书受理岗进行补录。
  四、对目前已经受理未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25号公告执行;对已经受理并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审批结果办理,不再另行处理。
  五、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征管流程的调整,及时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工作。新启用的表单《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各单位自行联系国瑞印刷厂领取使用。原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级审批)”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数据,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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