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4 |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第一条废止执行。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