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0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发〔2009〕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纳税人,现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7号)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优惠政策管理事项,在市局备案。
  二、对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坏账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市局审批。
  三、省政府确定的22个扩权县(市)局比照市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局已受理的财产(坏账)损失申请,仍由省局审批。
  各市局要将本市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