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函〔2009〕384号
市科工贸信委:
贵委《关于请协助答复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原因查询的函》(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09〕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证实,该企业2004-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按照发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2009年该公司拟公开上市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4-2008年会计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即以该公司发货并验收时确认会计收入。由于每年第四季度是销售旺季,存在当年发货次年验收的情况,造成2006 -2008年度会计收入与纳税申报收入有较大的时间性差异。该公司已提供了2004-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以及2006-2008年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作为其合法性证明。
从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看,我局认为,该公司2006-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收入(即会计收入)与纳税申报收入的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按照会计准则调整会计收入形成的,该公司对差异的解释是合理和可信的。该项差异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正确申报缴纳不会造成影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