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23〕3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你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大厂回族自治县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廊坊市人民政府、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每年4月底前,要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市财税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享受主体】
大厂县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矿山采选企业原则上不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三年。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的批复》(冀财税[2023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