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字[202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强省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2021)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础研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5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1.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于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被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万元,属于制造业企业的由市财政补助20万元;通过国家、省级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2.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对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6年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租金全额补贴,第4-6年租金按5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3.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财政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给予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4.支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我市六大产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每年组织实施5-10个重大科技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制约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或掌握全球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聚焦自主核心技术突破的重大创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5.强化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由市财政补助5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6.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由市财政补助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部年度考评中优秀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7.积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市财政分别补助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聚集创新资源要素
8.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与市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及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对重大创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鼓励吸纳京津雄科技成果,我市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方式转化京津雄科技成果,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的,由市财政按照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9.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合作基地由市财政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市财政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10.建立科学技术奖激励机制。加强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财政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0.5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实施细则,2021年度补助项目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均用于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措施政策待遇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