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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2022-01-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陕财税〔2022〕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省保险学会等48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下列收入,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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