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16〕5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消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认程序
在我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要求其提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注册的,由民政部门在年检环节要求其提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
(二)省民政厅于每年7月、12月底前分批拟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合其公益活动、年度检查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本辖区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议名单,由市(州)、贵安新区、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结合其公益活动、年度检查等情况提出核实确认建议,对拟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填写《XX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2,附件1也一并报送)于每年7月、12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对所提供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年度检查等情况材料进行核实确认。
二、发布公告
(一)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每年8月、次年1月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确认和新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对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在日常监督检查、税务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其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或存在其他相关违纪(法)违规行为的,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取消其相应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按《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通知》(黔财非税 〔2013〕2号)规定,到登记证发证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09〕78号)中第一、二条停止执行。
附件: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
2、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汇总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