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3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0〕1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贵阳市红十字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具有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充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贵阳市红十字会具有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相应年度通过贵州省红十字会、贵阳市红十字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