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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税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2017-05-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政策规定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摊销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概念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一) 科技人员指标。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二) 研发投入指标。企业从以下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三)科技成果指标。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说明、分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执行。
  五、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具体条件说明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执行。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一)企业可对照规定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撤销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八、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加计扣除范围及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执行。
  九、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十一、优惠备案及享受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附送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规定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享受(可据实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方可填报享受。
  优惠备案及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转请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16〕108号)的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省局所得税处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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