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14-03-28   栏目: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将《公告》“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调整为“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纳入“其他行业”管理,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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