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现对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予以明确。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三)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小额贷款”等投资公司不需提供);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小额贷款”等投资公司不需提供);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三、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其他管理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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