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的,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的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需要调整。《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石地税函〔200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