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19日
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7年10月23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开展了专项巡视工作,提出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发文形式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废止。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全文废止了《通知》。
三、《公告》的具体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开展专项巡视工作中提出废止《通知》的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