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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5-11-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省局对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的第四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五条“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废止。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按合同或管理办法,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劳务费用,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办法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劳务费用,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废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修订的具体内容是:
  1、第四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2、第五条“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废止。
  3、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5、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按合同或管理办法,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劳务费用,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办法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劳务费用,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第十八条“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废止。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0〕45号)废止。
  (三)《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地税发〔2010〕29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废止。
  (四)《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条废止。
  (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五条修改为:“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3、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废止。
  (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所称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均修改为“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废止。
  (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37号)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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