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 |
市区及郊区 |
县及县级行政区 |
备 注 |
合 肥 |
20% |
20% |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
淮 北 |
15% |
15% |
|
亳 州 |
18% |
18% |
|
宿 州 |
15% |
10% |
|
蚌 埠 |
15% |
15% |
|
阜 阳 |
20% |
20% |
|
淮 南 |
20% |
15% |
|
滁 州 |
15% |
15% |
凤阳县10% |
六 安 |
15% |
10% |
|
马鞍山 |
20% |
15% |
|
芜 湖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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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城 |
15% |
15% |
旌德县10% |
铜 陵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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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 州 |
15% |
10% |
|
安 庆 |
18%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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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山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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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德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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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松 |
|
15% |
|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6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当前我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税收政策,按照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6号)执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房地产计税毛利率予以适度调整,是我省税务机关提升站位、尽快落实省政府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为省委、省政府分忧的务实之举。
二、公告的内容
重新明确了全省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从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角度出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适用计税毛利率维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此次调整后的房地产计税毛利率呈总体下降趋势,这是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为使政策尽早落地,同时也给落实预留总够的执行准备期,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15年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