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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4-12-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国税所[2014]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
事项名称: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下发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上述四部门下发的更名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三、企业转制方案和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的批准函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7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回复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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