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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岗岩生产场地、设备转给他人使用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6-05-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函发〔1996〕1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6〕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划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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