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12〕91号
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为积极策应和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赣州市鼓励类产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改组改制企业的发展,有效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1.加大对赣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赣州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积极支持赣州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支持赣州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机制创新。对赣州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国有资本金,经批准后,可不作为企业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全力支持赣州市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综合经济实力。鼓励和支持对注册地设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及相关基金(费)附加,全部委托赣州市实行属地征管。
5.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管理范围。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赣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可暂比照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6.按照能给则给、能放则放的原则,委托赣州市行使一定的省级税收管理和减免税审批权限。对赣州市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对赣州市的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审批减免权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至赣州市地税局。对赣州市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个别地段土地等级或适用税额的调整,委托赣州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单位税额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和确定调整执行的起始时间,报省地税局备案同意后执行。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权限由赣州市地税局下放到县(市、区)地税局,并逐级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7.全力扶持企业发展,对赣州市市辖范围内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赣州市地税局按照规定给予批准同意3个月以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8.对赣州市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9.积极支持赣州旅游产业发展尤其是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对设在赣州市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报经批准,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全力支持农村土坯房危旧房改造,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经当地政府批准和赣州市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农民自用土坯房危旧房改造,暂缓征收地方各税及各项基金(费)附加。
11.全力支持赣州市发展产业集群和集聚。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赣州市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赣州市所属国有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包括资产、股权、债权)、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非货币性资产收入金额较大且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经批准,可以按一定年限分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14.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对赣州市保障住房、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等民生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天然石英砂、粘土、建筑用石等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可暂缓征收资源税。
二、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16.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8.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19.对企业投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航机场的飞行区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20.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省政府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三、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促进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集聚、科学、高端发展
21.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2.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全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创业就业等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百姓安居乐业
26.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7.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规定的对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8.对城市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0.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在规定期限内,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以及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3.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以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残疾人、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烈士子女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20000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积极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37.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林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支持农业、林业项目土地利用,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39.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40.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等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1.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2.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业、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服务民生的发展
43.支持赣州市、抚州市创建全国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对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4.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5.支持赣州市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规定时限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7.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机构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及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8.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9.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0.支持社区、家政、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发展。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
51.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大力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积极构建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
52.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提取后不改变用途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53.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6.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八、支持苏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57.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8.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9.支持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60.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规定时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
6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政策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平台,加大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关心和支持,对革命老区予以的特别的支持和特殊的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资本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投资设立鼓励类产业,依法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氛围。
62.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加强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制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整合办税资源,完善同城通办,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所有涉税事项的“一网通”,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63.积极推行阳光稽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稽查查前告知制度,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办企业,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自办理税务登记三年内不得上户进行税务稽查。
十、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64.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省地税局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属的设区市局及县(市、区)地税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局成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积极落实有关要求,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所得税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各有关设区市地税局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动对接,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
65.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征纳联系制度。主动对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部署要求,有效搭建地税部门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联系沟通的桥梁,建立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税企联动机制,及时传递政策、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不断提升创业帮扶服务水平,创建服务投资发展最优税收环境。
66.建立考核监督评估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全面的政策服务及执行效应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督导和跟踪问效,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设区市局绩效考核,有效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