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偷税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偷税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举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的偷税案件,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办法。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偷税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面、电话和面谈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上述情况,以便查验兑现奖励。
第五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标准和举报人数平均数发放。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的线索,经查实的,也可视查补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其来源由各级财政依据上年举报案件稽查查补收入按一定比例列预算专项安排,年初预拨,年末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签收的收据统计填列《举报奖励发放统计表》,报财政部门核销,不足部分另行安排,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税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单独建立帐户,专款专用。兑现举报奖励由举报中心统一办理。
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查补入库税款的多少、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查补入库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在6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条 奖金支付原则上按查补收入入哪一级国库由哪一级支付,对于上级转办的案件,若举报人要求到接受举报的单位领取的,由入库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奖金划转给上级单位。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案件查实后,在该案结案并且税款入库后10 内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填制《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经稽查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确定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本人,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内持居民身份证到税务机关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
奖金领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见附件二),一式三联,分举报人、记帐、存档三联。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人,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