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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9-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2006〕14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为,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审委办设在税收法制工作机构,税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审委办主任。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的审委会及其审委办对本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调查终结、符合审理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核的事中监督活动。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案件审理有关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第二章  重大税务案件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并认为存在偷、逃、骗、抗税等情形的,或者涉及税款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
  (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所属部门和上级地税机关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
  (三)审委办认为需要提请审理的。涉及税款是指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注明的检查年度期间内认为纳税人存在偷、逃、骗、抗税等行为而涉及的税款,但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金额标准由省、市、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稽查案件数量、查补税款金额等因素具体确定。其中县(市、区)级地税局确定的金额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市地税局确定的金额标准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七条  审委会当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一般为所属稽查部门上年稽查案件数的10%;省、市级审委会当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不少于10件,县(市、区)级审委会当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不少于5件。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提请审理主体为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审委会成员一般为单数,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委会设主任1人,由审委会所在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人,由审委会所在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指法制、征管、税政、基金(费)征收、稽查等税收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审理员制度,审理员从优秀税收法制员、法律专长人员和税收业务骨干中选任。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审理员也可由审委办采取临时指定的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对审委办提请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二)在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领导下,形成案件的审理结论;
  (三)听取审委办对案件执行情况的汇报;
  (四)完成所在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审委办的职责是:
  (一)对稽查部门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
  (二)对认为需要提请审理的案件,督促稽查部门及时提请审理;
  (三)对需要预审的案件,及时将材料传送相关部门,并负责收集整理反馈意见;
  (四)及时提请审委会审理案件,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五)负责制作各类文书;
  (六)负责对初审和审委会集体审理过的案卷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
  (七)监督案件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在下次审委会会议上汇报审理完毕案件的执行情况。
  (八)完成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审委会会议、审核审委办作出的案件初审意见、对案件审理结论的最终决定和签发审委会的审理纪要等。
  第十四条  审委会成员的职责是参加审委会会议讨论案件、对案件审理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等。
  第十五条  审理员的职责是在审委办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案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列席审委会会议并提供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审委办成员制作相关审理文书等。
  第四章  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稽查部门在案件经过内部审理后,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应当在内部审理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相关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委办。相关案卷材料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审委办应当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的内容和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案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与稽查部门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案卷材料不全的,应退回稽查部门及时补充,待案卷材料齐全后,再与稽查部门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第十八条  案卷交接后,审委办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注明案件编号、提请审理的部门名称、提请审理日期、案卷交接日期、案件名称、涉案当事人姓名、退查日期等。
  第十九条  审委办受理案卷材料后,应当组织审理员对案件进行初审。对需要相关部门预审的,应及时传递材料,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委办传递来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审委办对稽查部门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初审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注明同意提请单位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以审委办所在机关名义下达有关文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注明意见,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注明意见,报审委会集体审理。审委办对案件的初审应当自与稽查部门办理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预审的时间也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审委会集体审理案件应当自审委办提请审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经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审委会集体审理案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委托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受托人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审委会集体审理案件的程序是:
  (一)审委办在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发审委会成员;
  (二)会议由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三)会议应当先听取审委办主任关于上次审理完毕案件的执行情况汇报;
  (四)对本次会议审理的案件,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然后由审委办主任汇报初审意见;
  (五)审委会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六)在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领导下形成案件审理结论。审理结论的形成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委办根据案件审理结论,负责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以审委会所在机关名义下达有关文书,交稽查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案件情况、审理结论等。
  第二十五条  审委办主任负责组织审理员和审委办其他人员共同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内容包括参会人员意见、列席人员意见、适用法律依据、审理结论等,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审委会成员的会议发言和案件审理结论应当详实记录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中,会上难以全面记录的,会后应及时补充,并且《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中要有参会人员签字。
  第五章  案卷归档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委办应当加强案卷的档案管理,并建立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台帐。审委办应保存的案卷材料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重大税务案件预审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台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报告等。前款列举以外的材料,审委办应及时退回稽查部门进行案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上级审委会及其审委办应当加强对下级审委会及其审委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各级审委会及其审委办应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稽查部门应当于案件执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委办报送《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下级审委办应当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上级审委办书面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作日及以上均包括本数和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式样(略)
  2、相关案卷材料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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