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2019-2021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参考指标》核定其“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成本高于按照《参考指标》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和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
三、税务机关按照《参考指标》核定或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时,适用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参考指标》数值;如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参考指标》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后,主管税务机关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的,按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