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其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所需信息互通共享的通知

2019-08-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自然资字〔2019〕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税务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资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2019〕- 39)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不动产登记所需信息互通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组织完成本系统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受理系统有效联通。各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和税务部门加快完成业务系统接口改造,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受理系统对接,推进相关业务网上整合衔接。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征缴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一次性录入全部信息,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共享申请,由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补齐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征缴所需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税务部门同步并行办理。2019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税费征缴业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二、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省、市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税务、机构编制、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促进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司法判决书、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等国家统一存储的信息,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与国家数据库对接,按时实现本部门业务数据互通共享;国家没有统一存储的信息,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供查询接口或数据推送服务,保证接口稳定和数据实时;无法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在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2019年底前,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征缴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
  三、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工作台账,组织专项检查,推进按时实现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各地工作进展,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计。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彰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 ,及时督促整改。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信息共享范围,需要通过省级层面共享的,报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共享申请,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所需信息互通共享。
  附件: 1.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共享需求清单
  2.不动产登记统一受理系统接入情况汇总表
  3.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共享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3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