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5]15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4年03月06日起全文废止。
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规。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规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在全省地税系统学习贯彻好《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规定》落实到税务工作实践中
学习贯彻《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是全省地税系统的重要职责和法律义务。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自身职责,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按照抓系统、系统抓和确保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自治县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到位。要把学习《规定》与对民族自治县的税收政策结合起来,把贯彻落实《规定》践行到地税工作中去,利用各种切实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县的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为民族自治县的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通过政策落实和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支持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科研、卫生、文化、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具体为:
1.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2.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3.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4.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捐赠额未超过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5.向民政部门、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二)民族自治县的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可享受下述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县的新办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县的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发生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民族自治县的新办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开发,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上述税收优惠及扣除政策。
(三)民族自治县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族自治县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民族自治县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在国家确定的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民族自治县的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九)民族自治县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动服务企业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凡在2005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上述2至4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5.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6.民族自治县的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7.对在民族自治县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民族自治县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努力为民族自治县纳税人营造良好的办税服务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纳税服务提到与依法治税同等重要的位置,把“始于纳税人的需求,终于纳税人的满意”纳入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实效服务观和全员服务观,努力营造公正、公平、法制、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努力营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二是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不同方式的管理服务措施,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有效激励机制。三是统筹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12366”热线电话,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在法规咨询、纳税申报、税务公告、检举申诉、案件查处曝光及征询纳税人意见等方面,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纳税服务。四是积极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税务人员的各项廉政规定和服务制度,狠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树立税务干部公正严明、文明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五是完善服务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推行办税公开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六是创新服务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通过推行税银联网、多元申报、简并征期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