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其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022-06-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即《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中关于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替代,予以全文废止。
  二是废止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即《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时,同样适用本公告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予以条款废止。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