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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2016-11-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藏国税函〔2016〕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工作
  (一)行政许可信用信息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作出“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两项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内归集、审核形成公示数据送纳税服务处汇总;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在作出“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归集、审核形成公示数据送纳税服务处汇总;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作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项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报本系统征收管理科,各地(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在1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再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归集、审核形成公示数据后1个工作日内送纳税服务处汇总。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安排1名专职联络员,将归集、审核形成的公示数据按“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报送模板”(附件2)填写,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送纳税服务处(电子文档途径:区局FTP / 区局纳税服务处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纸质文档需加盖部门公章)。
  (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在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行政处罚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归集、审核形成公示数据在1个工作日内送纳税服务处汇总;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5项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报本系统征收管理科,各地(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在1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再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归集、审核汇总形成公示数据后1个工作日内送纳税服务处汇总,以上5项行政处罚信息,如涉及稽查检查,各地(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再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归集、审核形成公示数据后1个工作日内送纳税服务处汇总。
  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安排1名专职联络员,将归集、审核形成的公示数据按“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报送模板”(附件3)填写,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送纳税服务处(电子文档途径:区局FTP / 区局纳税服务处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纸质文档需加盖部门公章)。
  二、做好“双公示”信用信息推送工作
  纳税服务处将汇总的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在1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在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按要求向政府信用网站推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完成公示,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由办公室配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的公示工作,信息中心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对外传输工作。
  三、做好“双公示”信用信息归档备案
  纳税服务处负责建立全区税务系统“双公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档案,并按照对外提供数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做好“双公示”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
  各单位自2016年3月1起按照总局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略)
  2.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报送模板(略)
  3.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报送模板(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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