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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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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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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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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废止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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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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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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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公告〔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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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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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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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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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税发〔199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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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省、地国有粮食部门直属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后上报,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地国家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免税资格的认定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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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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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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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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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各市(州)级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应按照甘国税函发〔2009〕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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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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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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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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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备案企业须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其他规定参照国税发[2005]129号、甘国税函发[2009]81号文件执行,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简化备案程序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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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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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等九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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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8〕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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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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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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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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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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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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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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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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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2013〕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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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第2项“对1个月内多次(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国税局自行设定)代开发票的临时户,要进行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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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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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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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201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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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在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事前或事后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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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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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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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201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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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意见停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衔头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定额高于1万元或非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确需使用定额发票的,要作为日常监控的重点对象,随时抽查发票使用情况”;“对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在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事前或事后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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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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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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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发〔2008〕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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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核定的月供票量和限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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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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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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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税源管理下户报告表及工件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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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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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药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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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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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药材日收购清单”;
附件3“中药材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
附件4“中药材月销售汇总表”;
附件5“中药材加工行业数据采集表”;
附件6“中药材库存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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