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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05-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修订重新予以公告。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本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 “主管税务机关”系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承担本辖区全部或部分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承担本辖区部分重点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省国家税务局。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落实许可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许可条件、程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甘肃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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