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4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为做好与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山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税收政策衔接,在未制定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之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需要继续执行的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应予以明确,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原山东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原山东省税务局文件,也包括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共12件。其中,4件全文有效的,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8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执行,如《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税三〔1990〕8号)。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